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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牛成虎,陈海花,闫志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364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海花、闫志峰:本院受理原告牛成虎诉被告陈海花、闫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花、闫志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成虎借款本金32200元,借款利息10266元(截至2021年4月15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从2021年4月1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牛成虎对被告陈海花名下车牌号为蒙ADE348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驳回原告牛成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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