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凯, 东胜区韩沃挖机配件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凯: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韩沃挖机配件店诉被告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凯支付购买原告配件款12000元及被告承诺的未能按时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