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春义,李秉泽, 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702民初5201号,(2021)内0702民初5201号之一,(2021)内070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秉泽:本院受理原告刘春义与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李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702民初5201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702民初5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内0702民初52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奋斗法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