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凤英,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222民初26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凤英: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赵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赵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本金49999元、期内利息475.71元及逾期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大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