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孟木日吉乐吐,李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3执1997号之二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木日吉乐吐与被执行人李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3执1997号之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海龙名下坐落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阳光水岸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三日内李海龙到本院执行局426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