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鹏飞,马进强, 清水河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飞:本院受理清水河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马进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