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云杰, 红山经济开发区爱日河酒水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02民初748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云杰:本院受理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爱日河酒水经销处与被告贾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02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被告贾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红山经济开发区爱日河酒水经销处货款60717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