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李登成, 高新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融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471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登成:本院对原告中融融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新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登成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7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融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欠付利息80万元、逾期违约金(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李登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高新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中融融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普惠创业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登成、高新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