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廖文韬,梁飞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6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飞飞:本院对原告廖文韬诉被告梁飞飞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梁飞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廖文韬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金额为92,097.25元;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如果梁飞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梁飞飞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