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伟鹏, 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星华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城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星华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金城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星华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伟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