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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李强,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铿锵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民初318号,(2020)京01民初319号,(2020)京01民初318、319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铿锵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京01民初318号原告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第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民初319号原告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李强,第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判决。(2020)京01民初318号判决如下: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计算公式为:4000万元+4000万×10%×2+4000万元×20%×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天数/360-3 596 888.89元)及违约金(以59 780 8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0)京01民初319号判决如下: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回购款(计算公式为:3000万元+3000万×10%×2+3000万元×20%×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天数/360-2 697 666.67元)及违约金(以44 835 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强不服(2020)京01民初318、319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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