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李强,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建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铿锵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民初318号,(2020)京01民初319号,(2020)京01民初318、319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铿锵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京01民初318号原告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第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民初319号原告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与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李强,第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判决。(2020)京01民初318号判决如下: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计算公式为:4000万元+4000万×10%×2+4000万元×20%×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天数/360-3 596 888.89元)及违约金(以59 780 8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信达粤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20)京01民初319号判决如下:一、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回购款(计算公式为:3000万元+3000万×10%×2+3000万元×20%×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止期间的天数/360-2 697 666.67元)及违约金(以44 835 66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信达粤商(广东)国企改革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强不服(2020)京01民初318、319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