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34877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491民初348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200元;二、驳回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元(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21元,由被告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杭州易卡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