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康如耀,刘崇辉,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崇辉:本院受理原告康如耀诉被告刘崇辉、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乌审旗人民法院三楼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