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市龙翔酒店责任有限公司,杜桂霞, 京华亚云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京华亚云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杜桂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龙翔酒店责任有限公司诉你债权人代位权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民商事案件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 此 公 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