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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文静,第三人-,李贵杰, 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泽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京01民初423号,(2020)京01执207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静、北京万泽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佑万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光耀万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本院(2021)京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1)京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停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执2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提取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10号院1幢1层约400平方米房屋自2021年2月1日起应缴纳租金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8月3日已提取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金共计971 590.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张文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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