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健,邓焱,雷良萍,第三人-陈元,雷良文,雷声,白桦,赵宏,邓乃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遗赠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良文、雷声、白桦、赵宏:本院受理原告邓健(DENG JIAN)诉被告邓焱、雷良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邓健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怡丽南园2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的1/6份额;2、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玉石胡同4号楼1-401室房屋的1/6份额;3、依法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4、依法继承邓乃友名下的其他财产;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因雷良萍死亡,本院追加其女陈元参加诉讼。因邓焱提供的2009年5月15日邓乃友、雷良萍所立的《共同遗嘱》复印件中,两人将部分遗产遗赠给你方,故需追加你方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西5-6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