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景合,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65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景合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6553号,本院向你们的注册地无法送达起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诉讼服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新鸿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3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的数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