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本院受理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返还我公司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本金500万;2.判令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返还我公司国家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利息,分别为:截至1997.12.20的利息589020元;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13年7月18日按照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091783.89元;自2013年7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诉讼费由北京钢顺联营楔横轧厂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2-19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