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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麻同强,王倩,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2299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倩,麻同强:本院对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麻同强、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倩、麻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7 598.0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为33 706.05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7 598.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罚息);二、王倩、麻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给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已预交),由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王倩、麻同强负担14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已预交),由王倩、麻同强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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