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视宝文物鉴定器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48291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上海德视宝文物鉴定器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2021)京0491民初48291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视宝文物鉴定器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被告在其主办网站的首页或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8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应自上述期限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注册并关联案件,应按照在线庭审要求进行准许,或到本院应诉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