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志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资产管理分公司 ,聊城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大唐物流有限公司,王志盟:本院受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资产管理分公司与王志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大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