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8454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8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 000元及合理开支59 391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合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6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845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84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