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恒保理字第EF010SDFH1701号,恒银京承字第100006070011号,恒保理字第EF010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恒保理字第EF010SDFH1701号《保理服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2500万元、逾期利息840万元(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282.24万元(以逾期利息8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息合计3622.24万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恒保理字第EF010SDFH1701号《保理服务合同》及2018年恒银京承字第100006070011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代垫款本金1188.17万元、逾期利息428.34万元(以本金1188.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息合计1616.51万元;3.被告向原告偿还恒保理字第EF010SDFH1901号《保理服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本金2100万元、逾期利息619.5万元(以本金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182.75万元(以逾期利息61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息合计2902.25万元;4.诉讼费、律师费8万元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