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淮分公司, 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107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08民10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向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 320 991.75元及逾期利息(以4 320 991.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 130元、鉴定费52 600元、公告费260元(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涌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 280元;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 850元、鉴定费52 600元,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