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阚亮,安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泰:本院受理原告阚亮诉被告安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阚亮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安泰立即偿还阚亮借款本金1万元;2.判令安泰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上地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