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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永胜,刘建军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603民初143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建军: 本院受理(2021)内0603民初1431号原告何永胜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3万元,本利共计253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21年4月28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及承诺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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