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范云鹏,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云鹏:本院受理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1、范云鹏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0660元;2、范云鹏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自2018年0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为46224元;3、范云鹏支付本案律师费1600元;4、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桂BRB287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范云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