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文芳,卢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6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铭:本院对张文芳与卢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芳欠款26万元及利息(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卢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张文芳已预交),由被告卢铭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440元(原告张文芳已预交),由被告卢铭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