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运新, 山东顺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顺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运新与山东顺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材料打印费等);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