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邱文财, 黄山市金色延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福建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65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文财/黄山市金色延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邱文财/黄山市金色延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36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邱文财、黄山市金色延安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50元、逾期滞纳费6037.85元、账户管理费980元及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8月30日的逾期罚息为53811.14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2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