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荣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657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荣荣: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京0114民初16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赵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52268.74元;二、赵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以5226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赵荣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赵荣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赵荣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