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达: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41609号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何俊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何俊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本金25132.32元、利息1314.73元、逾期账户管理费2320元、逾期滞纳费4329.2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8月30日罚息金额为2599.42元,自2019年8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约定的标准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1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