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智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微山湖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智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微山湖”系列商标权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3万元;3 .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 24cm× 12cm;4.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