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国海,金树林,李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国海,金树林:本院受理李宁与金树林、周国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1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层51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