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王春来,赤峰赛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内0429民初5814号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赤峰市巴林右旗振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来诉你公司和赤峰赛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429民初581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