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常杰, 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常杰起诉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梁常杰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梁常杰工程款16424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