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少杰,第三人-,刘飞, 中嘉富盈(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汇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汇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嘉富盈(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少杰与被告汇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嘉富盈(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4层24法庭(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甲1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