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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 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内0123民初360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内容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第三人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内012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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