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马金强,马媛媛, 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288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强、马媛媛、第三人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马金强、马媛媛就(2021)京0109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确认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坤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马金强、马媛媛、北京吉星德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此后签订的六份《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马金强、马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诚意金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损失(以350万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被告各承担50%。“本院已受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