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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肃宁县恬昕渔具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肃宁县恬昕渔具店: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及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1.肃宁县恬昕渔具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黄金眼”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肃宁县恬昕渔具店立即销毁侵犯原告“黄金眼”商标专用权产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断开涉案产品的链接,屏蔽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4.肃宁县恬昕渔具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肃宁县恬昕渔具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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