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家伟,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基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2民初27959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市冠基商贸有限公司,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秦家伟,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27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6988600元、逾期利息(以6988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家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基于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在499998.75元应收账款范围内要求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四、驳回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0元,由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由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秦家伟共同负担58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秦家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