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永飞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北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永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你、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