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来志国,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来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来志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我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08902元(包括赵金金丧葬费46236元、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医疗费248元、诉讼费8248元、拖车费105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