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丁俊,北京海淀餐饮管理分公司,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餐饮管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餐饮管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俊诉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餐饮管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2、判令被告向上述货款3万元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海大厦七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