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洋,白美霓,马红园, 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10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白美霓,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马红园与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洋、白美霓、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红园经济损失3,803,434.55元;二、刘洋、白美霓、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红园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每年45万元标准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马红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80元,由马红园负担12,465元,刘洋、白美霓、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6,315元。公告费5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刘洋、白美霓、美质美量(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