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腰志忠,梁瑞生,王刚,赵乐,王萍, 天津正亿祥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2民初683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瑞生:本院受理原告腰志忠与被告天津正亿祥商贸有限公司、王刚、赵乐、王萍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正亿祥商贸有限公司、梁瑞生、王刚返还原告腰志忠借款本金1 399 500元;二、驳回原告腰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正亿祥商贸有限公司、梁瑞生、王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 500元,由原告腰志忠负担58 22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正亿祥商贸有限公司、梁瑞生、王刚负担26 28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全部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梁瑞生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