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君,李源东,李柔嘉,宋长诚,吴春磊,郑长超,李洪达,李烨东,第三人-,李贵斌,,芜湖华恒投资合伙企业, 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42571号,(2019)京0105民初4942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长诚、吴春磊、郑长超、李洪达:本院受理原告徐君、李源东、李柔嘉起诉被告李烨东、第三人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京0108民初425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李贵斌持有的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由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各继承15%份额,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二、李洪达、郑长超代李贵斌持有的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徐君继承62.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12.5%份额,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三、李贵斌持有的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6%股权,由徐君继承9.87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5.375%份额,北京艺享东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四、李贵斌持有的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由徐君继承31.87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6.375%份额,山东冠县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五、宋长诚、吴春磊代李贵斌持有的天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由徐君继承62.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12.5%份额,天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六、李贵斌持有的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0%股权,由徐君继承37.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7.5%份额,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七、李贵斌持有的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60%股权,由徐君继承37.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7.5%份额,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八、李贵斌持有的芜湖华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6%股权,由徐君继承0.0375%份额,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继承0.0075%份额,芜湖华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将公司股权按上述比例变更登记至四人名下;九、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1号院1号楼11层2单元1102号房屋,由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徐君占八分之五份额,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十、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6层1612A号房屋,由徐君、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徐君占八分之五份额,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十一、李贵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内的存款及利息由李烨东继承所有,李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君折价款343 611.68元,给付李源东、李柔嘉折价款每人68 722.34元;十二、徐君名下在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及利息由徐君继承所有,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折价款每人63 848.28元;十三、(2019)京0105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不当得利款1 365 000元由徐君领取853 125元,由李烨东、李源东、李柔嘉每人领取170 625元;十四、驳回徐君、李源东、李柔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 351元,由徐君负担479 475元,其中274 850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源东、李柔嘉、李烨东各负担85 2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