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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武川供电分局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2021年11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武川供电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并于2022年1月6日指定内蒙古中策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24时,向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44号1号楼1-3层301室;邮政编码:010020;联系人:闫贵荣;联系方式:15147102222)申报债权。申报材料应书面说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以及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川县明珠电力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20日15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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