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欣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521民初6641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641号原告内蒙古欣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欠付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16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逾期利息2290206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暂计2290206元逾期利息,2021年11月3日至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1920元;以上三项暂计:9512126元;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