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帅,何奉关,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725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帅、何奉关:本院对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725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郭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8452.82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48452.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何奉关对郭帅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何奉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向郭帅追偿。案件受理费1720元及财产保全费1305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郭帅、何奉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郭帅、何奉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